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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电话及办事指南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4-04-10    浏览量:

第二看守所 咨询电话:8642933
投诉电话:8642922
律师会见预约电话:8642928
珠海市香洲区景晖路公安城B区
(邮政编码:519070)
探视时间: 每月10、25日


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警务公开内容
 
第一节   执法依据
1,《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2,《刑事诉讼法》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看守所的性质和任务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变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 入出所手续
一、入所手续
(一)凭证收押。送押单位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居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三)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刻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被送押人签字按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四)看守所应向新收押人员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出所手续
(一)对以下在押人员应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出所手续;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2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应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书,办理释放手续,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3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和转送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二)看守所应对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对出所人员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三)被羁押人出所时,看守所要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发还本人,当面清点,由本人在《财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摁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务登记表》
 
第四节   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押人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法院决定停止行驶选举权者除外);
(二)人身权利:
1,生命权
2,健康权
3,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
4,不受体罚和虐待的权利
5,不受超期羁押的权利
6,立功赎罪受奖的权利
7,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诉讼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权
2,辩护权
3,申请回避权
4,上诉权
5,申诉权
二、在押人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监规》、《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教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五)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第五节   在押人员的日常生活制度
一日生活作息时间表:
6:30-7:00   起床、洗漱、整理内务、就餐
7:00-8:00    队列操练、体能锻炼
8:00-10:00   学习、教育、劳动
10:00-10:30  就餐
10:30-12:30学习、教育、劳动
12:30-14:00午休
14:00-16:30参加学习、教育、劳动
16:30-17:00就餐
17:00-18:00打扫环境卫生和清洁个人卫生
18:00-22:00学习、看电视节目或其他活动
22:00   休息
 
第六节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条件
一、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执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欧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不适用假释

三、保外就医
(一)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2,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其他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四、监外执行
(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字婴儿的妇女
(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七节   律师级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度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证和专用介绍信以及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亲属出具的聘请书或辩护委托书。
   涉及国家秘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还须持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辩护委托书和检察院、法院的专用介绍信。
   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须出具办案单位准许聘请翻译的证明文书。
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三、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严禁携带利器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传递钱物和信件,不得私自将手提电话等通讯工具借给在押人员使用,不得询问与委托事项无关的问题,不得帮助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唆使其翻供等有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有违上述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或停止本次会见,必要时,可将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必须在看守所内会见。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等事故,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值班民警报告。会见结束,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五、对经办民警违反规定、故意刁难的行为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查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八节    家属送物、会见和通信制度
一、送物
(一)家属所送物品限于衣被等必备日用品,品种。数量由值班民警严格控制。物品交值班民警检查。登记后转送。
(二)物件内严禁私藏信件以及有碍监所安全的物品。
(三)家属可送适量的钱供在押人员购买日常用品,交值班民警代收并开具收据。钱由财务代管代支,出所时结算。
二、会见
(一)家属会见仅限于已决犯。尚未审结的在押人员不准会见,特殊情况下,由办案单位提出意见并经其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会见。
(二)会见须持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经值班所领导批准后安排会见。
(三)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服从值班人员的指挥和监督。要向在押人员进行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的教育,严禁谈论案情及同案情有关的内容,不准使用暗语或暗示性动作交谈,不准谈论监内情况,不准嬉笑和嚎哭,不准通风报信,不准私自将钱物交给在押人员,不准拍照、录音、录像,严禁携带利器等危险物品会见在押人员。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将被责令停止会见,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四)家属会见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超过三人。
(五)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在押人员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在押人员不准探视。
三、通信
(一)经办案机关同意,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二)受办案机关的委托,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收的信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诉讼的,可以扣留,并移交办案机关处理。未受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三)留所服刑犯的信件应经看守所检查,如有不利于安全和罪犯改造的内容可扣留其信件。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四)通信地址:珠海市第二看守所XX监室
                  
                           XXX收
 
 
                                 邮编:519070
 
第九节 服务承诺
   (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
一、对在押人员依法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不侮辱人格。
二、保护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等权利。
三、保护良好的监内秩序,有效防止和打击在押人员欺负在押人员的行为。
四、保证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伙食俺规定标准供应,保持监室清洁卫生,定期组织在押人员理发、洗澡,保证每日必要的户外活动时间,有病及时治疗。
五、全体民警做到廉洁自律,不接受在押人员亲属的吃请;不索要、收受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钱物。
六、对于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认真查处。
七、对因公来所人员要热情服务、提供方便,对来所送物的在押人员亲属要热情接待、文明礼貌,按规定不能接见、送物的要耐心解释,不得刁难。
八、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所视察,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节   监督投诉
    查询、举报和投诉渠道

 单位 地址 电话号码 受理事项
市第二看守所 第二看守所大门口接待室 8642908 查询本所内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程序和制度等;反映看守所民警违反服务承诺方面的问题。
市公安局法制监管处监管科 市公安局大楼五楼523室 8642242 查询减刑、假释等事项的办理程序、结果等;反映看守所执法工作方面的问题
24小时接处警   110 举报、投诉看守所及其民警在执法、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查科 第二看守所内一楼办公室 8624340 举报、投诉看守所及其民警与执法、管理工作有关的犯罪方面的问题。
 
 
 
 
 
 
 
 
 
 
 
 
 
 
 
 
 
 
 
投诉说明:
 1、各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看守所对查询事项一般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查询人可留下联系电话,受理查询的单位将在3日内回复;未留联系电话的,可在3日内再通过原渠道查询。
2、受理举报和投诉事项时,各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看守所值班人员应填写《举报、投诉受理登记表》,并及时报主管领导批示查处或批转其他主管部门查处。
3、举报、投诉人一般应留下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便受理举报和投诉的公安机关或看守所在7日内回复;未留下联系方法的,可在7日内再向原受理单位查询。投诉人对查处结果不服,或7日后没有答复的,可向受理单位的上级部门反映。(以上地址邮编统一为519070)
4、举报和投诉须有确凿证据。经调查核实后,由公安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交由检查机关查处,并将转交情况及时回复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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