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818986335 / 13823021523
您现在的位置是: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 办事指南 > 正文

珠海市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及申请法律援助指南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4-03-06    浏览量:

法律援助机构 地址 电话 传真
珠海市法律援助处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96号市司法局1楼 2662088 2662081
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518号3楼 2512148 2533057
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旭日街5号 5111148
5213771
5213771
珠海市金湾区法律援助处 珠海市金湾区行政办公中心18号楼 7262148 7263635
 

【申请条件和案件范围】
申请人是珠海居民或珠海暂住居民;申请人经济困难;法律援助案件在珠海发生或由珠海市两级法院、仲裁委员会管辖。
困难的标准是当地最低社会生活保障线,08年珠海市香洲区的低保标准是330元,斗门区城区的低保标准是260元、农村是200元,金湾区的低保标准是230;同时,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做到应援尽援的角度出发,市法援处在当地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浮50%,放宽掌握困难标准。

【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受理、审查、指派程序】
申请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交到法援处,并向接待律师叙述事实经过和回答有关问题;法援处在五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市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对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法援处在全市社会律师或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中指派律师承办。

分享到:

聚焦本站

在线QQ

在线QQ

张律师咨询电话 15818986335

翁律师咨询电话 1382302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