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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债出人命 债主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八个月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8-10-13    浏览量:

 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采取了极端的要账方式,结果不仅没要来欠款,自己反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惠巍巍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2011年3月8日,判决生效。

    惠巍巍与张潮系朋友关系,张潮欠惠巍巍2万元。2010年5月17日下午三点,惠巍巍租赁一辆出租车,与朋友赵均叫上张潮前往南阳市滨河路白河橡胶四坝。途中,惠巍巍打电话让朋友帮忙报警。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将三人拉至派出所。民警接待后认为不属派出所管辖,就将三人拉至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经侦大队。当晚九点,经侦大队民警认为是经济纠纷不应受理,就建议二人自行解决。之后,张潮答应在一个月内还款,惠巍巍当场表示同意,三人便离开经侦大队。

    在路上,惠巍巍又提出让张潮马上还钱,张潮表示回家拿钱。当晚22时许,三人到张潮住处附近,惠巍巍在车上等候,赵钧与张潮一起到张的住处。在该住处,赵钧见到张潮从屋内的柜子内取出一个塑料瓶装农药,就到车前告诉给了惠巍巍。不一会,张潮出来说:“现在没钱,两天一定以后还你。”惠巍巍说:“我知道你拿着药瓶,你别拿这威胁我,你喝药没事还得还我钱。”争论中张潮拿出农药喝了下去。赵钧急忙下车去叫张潮的亲戚,惠巍巍见状对张潮说:“下去下去”,并对赵钧喊:“快打120救助!”。张潮此时已经口吐白沫躺在地上,全身抽搐,张潮的亲戚连忙拦了一辆出租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潮系敌敌畏农药中毒死亡。

    审理过程中,张潮家属与被告人惠巍巍自行协商,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亲属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权利,同时,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惠巍巍在向被害人张潮处理经济问题过程中,本应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进行解决。在公安机关对其与张潮之间的问题由双方签字自行解决和张潮要求宽限些时间的情况下,却继续让张潮当日还款。当赵钧告诉其张潮拿有农药的情况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惠巍巍抱着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够理智,言行也不够谨慎,致使发生被害人服毒行为和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果。被告人惠巍巍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惠巍巍在事发后能够让同行人员联系120对被害人施救,在犯罪过程中情节较轻。被告人惠巍巍与张潮家属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对惠巍巍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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