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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先锋谱】珠海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珠海公安    作者:珠海市公安局   时间:2015-06-26    浏览量:

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依据《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珠海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要认真受理、严格登记,认真组织核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

吸食毒品;

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毒品;

走私、非法买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制造、加工毒品工场和窝点;

其他涉毒情形。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举报新吸毒人员或复吸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100元。

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需换算成海洛因,换算标准附后)进行奖励:

1、10克以下,每案奖励300-500元;

2、10-100克,每案奖励500-1000元;

3、100-1千克,每案奖励1000-5000元;

4、1千克-10千克,每案奖励5000-1万元;

5、10千克-50千克,每案奖励1-5万元;

6、50千克-100千克,每案奖励5-10万元;

7、100千克以上,每案奖励10-20万元。
举报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每缴获1千克奖励100至300元,其中缴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奖励300至1000元。

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奖励200元。

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根据制造、加工厂(点)的规模和缴获量予以奖励,每捣毁1个奖励2-5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一条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
第六条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在案件奖金总额范围内,视举报人提供线索所起作用的份量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原则上由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承担,辖区公安分局应商请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解决。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举报线索的办理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告知办理情况。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受举报时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的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珠海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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