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新规:禁绝提“钱”出狱
来源:广州中院公众号 作者: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7-02-07 浏览量:
2017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出台,就是要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杜绝减刑假释案件中“提‘钱’出狱”“暗箱操作”“差别待遇”等不公正、不透明的现象。 那么,人民法院在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激励罪犯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功能上又做了哪些探索?近日,来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3年来,该院累计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9394件,降低监狱提请幅度裁定减刑的案件达50.6%,对171名罪犯不予减刑、11名罪犯不予假释。据悉,广州中院以“提请公开、裁前监督—审判公开、陪审监督—文书公开、社会监督”为思路,进行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改革已有3年。 三次怀孕逃避入监 张某于2003年任深圳某电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侦查期间,张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因张某先后于2004年、2007年、2009年生育3名子女(此前已生育1女)而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8月,其被收监执行剩余刑罚。张某在收监服刑期间,获得嘉奖21次、表扬3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 2014年11月,广东省女子监狱以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首次提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屡次恶意制造监外执行条件,逃避刑罚执行,入监后虽有一定的客观改造表现,但依其认罪悔罪态度尚不足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张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法官说法 认罪悔罪是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对罪犯减刑的首要条件及内在核心。认罪悔罪具有主观属性,应当通过罪犯服刑期间的思想、行为和客观改造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判定。本案中,罪犯张某虽在入监服刑后积极改造,获得了不错的改造成绩,但在判决生效后,整个服刑期间,其不是认真悔罪,通过改造改过自新,而是屡次恶意制造监外执行条件,想逃避入监服刑,由此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行刑文明、人道主义的象征,罪犯张某恶意利用,不具有倡导意义。 不执行判决却在狱内高消费 任某纠集众人斗殴,造成他人死亡、重伤,因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任某于2007年9月入监服刑。在服刑考核期内,任某获得嘉奖34次、表扬6次、记功2次、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8月,广东省番禺监狱以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附带民事赔偿义务6708元未履行,且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狱内月均消费655元,考核期内订阅报纸书籍费支出1539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罪犯任某考核期内消费情况来看,其具备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能力,但未积极履行,在服刑期间购置的非生活必需品数额巨大,故不能认定任某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法官说法 对于可以减刑的案件,不仅要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而且应综合考虑罪犯对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其他因素。本案中,罪犯任某表面上服刑改造表现良好,但自2007年4月对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以来,长期在狱内高额消费,却拒不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表明其主观上未认识到财产性判项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部分具有的严肃性,故不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也不应当对其减刑。 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裁定减刑 韦某于2009年12月某日伙同其他7人,盗走存放在佛山一车库内的53件普洱茶,涉案价值15万余元,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韦某于2010年8月入监服刑。其在服刑期间第三个考核期内,获得嘉奖32次、表扬5次、记功3次。2015年3月、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广东省番禺监狱以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期减刑一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韦某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且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额缴纳罚金,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遂裁定对其减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犯、过失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减刑应视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罪犯确实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可适当放宽减刑幅度,相应缩短间隔时间。本案中,罪犯韦某自2010年8月入监服刑以来,三个服刑考核期内共获得嘉奖70次、表扬11次、记功4次,先后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几乎每个月都被嘉奖,每年都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积极缴纳罚金,服刑态度端正,长年积极坚持改造。法院对其从宽减刑一年,以鼓励其继续积极改造。 假释期间脱离监管 古某利用在广州市海珠区谢某家中做保姆之机,盗取财物13万余元,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古某于2007年6月入监服刑。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广州中院依广东省女子监狱提请,裁定对其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假释期间,古某沉迷赌博,且自2013年8月起,未到矫正机关报到,脱离监管。广东省梅州市司法局于2014年2月向广州中院提出撤销古某假释的建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某在假释期间厌烦帮教,拒绝矫正,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违反假释考验期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假释。遂撤销古某假释,由广东省女子监狱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官说法 假释罪犯只是依其人身危险性、无再犯罪可能改变了服刑改造场所,仍处于服刑状态,依然要接受社区矫正机关严格的监管、教育。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罪犯古某违反考验期规定,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长期脱离监管,不接受矫正,沉迷赌博,消极改造,已失去可以被假释的法律基础,故应依法撤销其假释裁定。 专家观点 ——制度健全 适用从严 宽严均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洪伟认为,刚刚施行的《规定》具有制度健全、适用从严和宽严均衡三大特点。他说,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 首先,《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我国刑法中有关减刑、假释适用条件的一些模糊性规定,如不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情形;还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标准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其次,在减刑适用方面,《规定》适度延长了减刑的初始时间和间隔时间,适度降低了单次减刑的幅度,进一步从严规定了职务犯罪罪犯等特定罪犯的减刑适用条件。在假释适用方面,《规定》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者不得假释。减刑和假释的从严适用是有效发挥刑罚功能和最终实现刑罚目的的基础,有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真正实现。 第三,《规定》明确了假释适用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的六种情况,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健全的背景下,规定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这些从宽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有效激励罪犯接受改造的积极性。 司法观察 ——做足制度“功课”破解难题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恶劣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说,这次新出台的《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据悉,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减刑、假释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例如,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以保障刑罚最佳执行效果问题,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以更好发挥假释功能问题,如何完善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问题。 通过减刑假释刑罚制度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实现刑罚目的,离不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然而,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难公开、难监督以及形式化的弊病,是导致对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公信力低、问题多发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以广州中院为代表的一些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进行系统改革,努力破解这一系列难题。他们从三个方面入手,破解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以信息化手段破解公开难 利用互联网做好裁前公示和文书上网,实现案件信息公开。在官网设置专门的“减刑假释公示”版块,将提请减刑罪犯的身份信息、罪名、原判刑期、刑期变动情况、改造表现、提请意见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同步向罪犯服刑监狱公示,广州中院近3年公示后累计收到社会异议446条,对异议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案件裁定后,文书一律网上公开,3年间共公开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近2万份。 着力建设减刑假释远程视频庭审平台,打破监狱的封闭性,实现庭审公开。该平台可使法院通过网络专线自由连接辖区内的5所监狱,实现随时随地的连线开庭、提审,并将庭审情况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直播,目前该平台已覆盖广州地区全部监狱。近3年利用该平台审理案件3397件,公开审理率同比上升20%。 ——以制度创新破解监督难 广州中院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建立起专门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招录社区及街道工作者、教师、医生等人员担任,审理案件时随机抽选。该制度创设以来,人民陪审员已累计参与审理案件11960件,占同期收案总数的61.67%,使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全程受监督。 建立人大、政协、媒体的专项联络制度,重点案件重点监督。对于三类罪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社会关注的减刑假释案件,在案件立案后裁前公示时,将案件信息同步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人及宣传部门通报,畅通人大、政协及媒体的监督渠道。近年来,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三类罪犯等重点减刑假释案件50余件。 创设释前谈话释后管控制度,有效监督释放人员。实行假释人员、减余刑释放人员释前谈话制度,询问释放人员出狱后去向及规划,了解家庭情况,预先评估风险,协助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做好释放人员管控工作。 ——以实质审理破解形式化 针对法律规范薄弱的问题,积极总结审判经验,固定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罪犯年龄、健康状况、数罪并罚、财产刑履行等减刑情节的审查适用方法,明确审理重点,合理压缩法官自由裁量空间。3年累计变更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9243件、退回案件535件,变更率达50.6%。 严格审查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对有履行能力不积极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罪犯,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或不予减刑、假释。协调建立广州辖区监狱履行财产刑“绿色通道”制度,方便罪犯服刑地缴纳罚金,广州中院近3年罪犯主动缴纳罚金1139.66万元。 重点审理三类罪犯,做足公开打消公众疑虑。为了解决人们印象中“有权人”“有钱人”服刑罪犯减刑快、腐败问题多出的问题,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联系人大政协及媒体旁听,强化庭审合议环节,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一律”要求。3年共审结三类罪犯减刑案件736件,变更率达51.2%,高于普通案件的50.6%。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记者 韩芳 通讯员 隋岳
摄影 | 罗伟雄
编辑 | 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