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3-12-31 浏览量:
1、主体是特殊主体:
A 、国家工作人员: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立法、司法机关)
2 )其他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被委派的其他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 )其他依照法律执行公务的,村委会如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里主要看他协助的是公务,还是集体事务。
总之,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以公务论,而不以身份论。
B 、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承包、租赁、临时聘用人员,规定在刑法 382 条第 2 款,此类人员属于特别规定,不适用于本章其他犯罪。
2 、对象:公共财产,但要注意刑法第 91 条的规定,对公共财产扩大化,并非是纯粹的公共财产。
注意:在判定贪污罪时,主要看主体就可以了。例如:某甲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派到该出资企业代表国有股控股的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出资企业的资产 50 万据为己有,甲构成贪污还是挪用公款?这里只要看主体,甲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是贪污罪,即便这里 50 万中极大部分是非国有资产。
3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若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工作环境的熟知,不构成贪污。例:甲是一国有公司会计,乙是同一公司的出纳,一天,甲看到乙下班后忘记锁上抽屉,甲深夜进入办公室,将乙抽屉中 3 万元现金悄悄的拿出来,放在垃圾娄里,然后伪造了盗窃现场,问甲构成盗窃还是贪污?此时,甲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工作环境的便利,行为也达到了既遂,所以应当认定为是盗窃。
注意刑法第 394 条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行为,这是贪污罪的一种特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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