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庭前会见被告人攻略(律师实务)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弢 时间:2015-08-04 浏览量: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初期阶段侧重于程序性的问题,后期阶段侧重于实体问题。实际上,无论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就维护当事人权益而言,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问题,无需过多细分。所以,本文在会见部分没有区分阶段,仅假定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的委托,以此介绍会见。这样的假定,是因为审判阶段律师掌握的材料最为全面,与当事人会见需要交流的内容较为繁杂,所需要注意的问题更多,且与之后的案卷整理及开庭等工作衔接得更为紧密。
一、介绍权利义务
关于这个问题,很多律师并不在意,这与我国轻程序重实体的司法现实有关。但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况且,这属于履行职责的一部分。一旦将来因介绍的不全面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有可能因此被认为失职。
权利包括:
1、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可以请求讯问机关提供翻译帮助。
2、聋、哑人,可以请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
3、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
4、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5、在核对讯问笔录时,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可以请求办案人员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6、有权知道侦查、起诉机关收集的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7、有权自己行使辩护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随时委托下列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你的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的人;
(3)监护人、亲友。
8、如果被羁押,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9、如果被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律师。
10、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1、当发现办案人员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当得知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12、公民诉讼权和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如受侵犯,例如刑讯逼供,有权提出控告。
二、了解案情
了解案情是会见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通常,当事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所持异议较大时,通过当事人介绍,律师能够建立两个事实逻辑:其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逻辑。其二,当事人辩解的事实逻辑。通过二者间的对比,我们能够了解起诉指控的事实及逻辑是否能够成立。它是律师对起诉逻辑进行驳论的基础,同时也是建立辩护立论的基础,是将来辩护的导引。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会见前尽量熟悉卷宗
通过熟悉卷宗,我们能够清晰掌握公诉机关的立论逻辑及支持其逻辑的相关证据。按照合理性原则,我们可以分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哪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问题。在会见时,该问题应重点关注。并且,通过会见前的准备,我们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在向当事人了解时,也能够比较好的导引当事人做事实描述。
2、认真听
听取当事人介绍时,尽量不要打断。存在问题时,尽量先记录,后发问。根据当事人介绍的情况,律师应当形成事情起因——过程——结果的逻辑链条。并以此与起诉书的立论逻辑进行比较。找出其中的差异,特别应注意,引起差异所依据的证据有何不同,而且辩驳的观点在逻辑以及证据上是否存在支持。
3、详细问
听取当事人的事实描述后,有可能与指控事实存在出入。这就需要律师就出入向当事人发问,由当事人进行释疑。发问过程中需要注意:
(1)详细全面。当事人描述的事实只要与指控事实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问清楚产生出入的原因、真实情况是什么以及用什么证据或者存在什么证据线索能够固定该事实。不要忽略一些细节问题。有些时候,细节上的问题可能会产生以点破面的效果。
(2)突出侧重点。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是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特别是能够用言词类证据进行固定事实,比如主观故意。
(3)注意发现线索。有时候,当事人描述的事实与指控事实相悖,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这就需要律师按照当事人描述情况的合理性角度,去寻找可能存在的证据线索,继而去寻找证据。至少,能够以此为基点去寻找指控证据存在的不合理性,建立对不利证据质疑的驳论点。
(4)不能诱导当事人做有违事实的有利辩解。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无论是对法律的尊重还是自我的免责,都是不能触犯的。
三、介绍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释疑
除律师了解案情外,当事人也需要向律师了解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以及解决与案件有关的一些疑惑。对此,律师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去介绍及释疑即可。但需注意:
1、介绍法律规定尽量详尽且需讲解立法本意。
一般而言,当事人无论是否信任律师,绝大多数都喜欢自己去查找相应法律规定。很多当事人都对相应的法律规定了解的较为清楚。但是,从经验看,当事人由于对自己的问题较为关注,缺乏客观性,对法律规定理解经常存在偏差。如果不将这个问题解决,当事人会一直纠缠于“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法律不讲理”的思维怪圈中。甚至,对律师遵从相应法律规定,都存在不满。会影响到律师的正常执业。所以,律师应将法律如此规定的立法本意向当事人讲解清楚。除刑法条文规定外,相关的司法解释更是关注的重点。
2、释疑尽量客观保守。
一般来讲,释疑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关于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证据适用的释疑。其二是关于案件前景的释疑。第一部分较为简单,按照法律规定释疑即可。第二部分较为繁琐。它属于第一部分的延展。更多是司法现状的范畴。实践来看,辩护的有道理不代表能胜诉。所以,在案件前景的问题上,向当事人介绍尽量客观保守,不要过于乐观。这可能关乎审判、公诉、辩护这三者,从不同角度看待问题得出的案件结论不同。但也无法排除一些司法人员存在不当司法理念导致案件结论不同。总之,诉讼多风险,未知因素太多,不要给当事人太乐观的前景推测,避免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四、介绍应诉的注意事项
一个令人满意的庭审效果及案件结果,不是律师能够单独完成的,而需要当事人的完美配合。但是,当事人在受到刑事追究的过程中,状态与平时会有区别。或恐惧,或亢奋。这时,律师必须对当事人的状态进行调整,告诉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以保证案件能够达到满意的效果。
(一)首先,调整当事人的状态。
调整当事人状态的目的在于:令当事人知晓案件审理的一些实务操作方式,知道向谁表达以及如何表达。并且应保持什么样的心态参与案件审理。基于此,应向当事人灌输几个基本观念:
1、公诉机关不是对手,案件审理结果的决断权在于法院。
庭审争辩的激烈,目的是为了让法院能够更清楚的了解案件的全貌。所以,不在于打败公诉机关,而在于将事实的描述及案件的瑕疵清晰地反映给法院。
2、法院审理是对证据的审理。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描述的事实与在卷证据反映的事实出入较大。原因有很多,或者是其他证据反映的不真实。例如,证人基于其他原因错误指证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出于害怕担责的心理,隐瞒或改变了一些事实。但无论是哪种情形,绝不是当事人只要提出一种说法,法院必须按照这种说法认定的。法院必然要考虑该说法的合理性因素,以及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的问题。因为,法院认定案件依靠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法院审理的关键在于哪一个事实是可以通过证据证明的。因此,当事人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据支持,以及辩解的内容是否与证据存在更好的契合度,才是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
3、要平和、冷静,但可以带有一定情绪色彩。
法院审理是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如果心态不稳,很容易出现描述停顿,甚至错误。所以,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心态应平和、冷静。但在表达中,可以有相应情绪的表达。或冤屈,或悔罪,通过语言及行为的综合可以将这些情绪很好地反映给法官。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基本是对证据审查,但有些相矛盾的证据不好认定时,法官也会通过当事人的表现来确认自己内心的确认。所以,在这些细节的问题上,律师应当提醒以及辅导当事人。
4、言多必失。
有一些执着的当事人喜欢自己去了解法律规定,甚至包括很多法律原理问题。特别是一些认为自己无罪的当事人,或出于恐惧,或出于冤屈,急于向外界表达自己的无罪的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纯对于事实加以辩解,同时对法律适用及一些法律原理的运用也一再地发表意见。但由于缺少法律底蕴及相应的司法实务经验,其言语间难免会存在一些错误或引人误会的瑕疵,从而对当事人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所以,一是建议当事人没有必要去掌握更多的法律原则,以免将来不易控制情绪,一定要去表达。二是当事人尽量仅就事实部分发表意见,言简意赅,无需多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其次,介绍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关于庭审的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定要介绍给当事人。主要是避免当事人由于程序不熟悉,导致言语错乱,影响庭审效果,导致法官对当事人印象的差评。只有提前准备充分,才能够在庭审中获得良好的效果。
但是,这种程序及注意义务的介绍一定要后置,尽量在开庭之前的最后一次会见中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介绍的过早,容易分散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注意力。且一旦介绍的时间与开庭时间间隔较长,容易忘记,所以,建议在开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完成这项工作。
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1、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一)基本身份情况;
(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如多名被告人,依次分别进行)
需注意:简单扼要。如果出入不大,对案件影响不大,可按照起诉书内容回答。
2、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宣布开庭。然后宣告案名(何人涉嫌何种罪名)、宣告案件由来(某检察院依据某号起诉书起诉,本院受理)、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果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宣告并说明理由。如果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依据)
3、介绍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再介绍公诉机关人员即身份。
4、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当事人诉讼权利包括:
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开庭前已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长在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开庭前未告知的,审判长当庭予以告知。经确认当事人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如有翻译人员的,一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需注意:回避的提出应慎重,一定要有依据。如果没有较高的把握,尽量不提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法院或检察院存在的倾向性意见不是回避的理由。
5、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会当庭予以说明。
6、法庭调查
(1)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状后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书,或者简要说明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害人参加诉讼的,在被告人陈述后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
需注意:律师应辅导当事人,只需要明确同意还是不同意起诉书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对不同意部分的事实加以陈述,即陈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什么情况,但实际情况是什么,所以,不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需展开。这只是庭审的序端,不要急于表达。将相应的问题留到相应的阶段表达。
(2)讯问和询问。
同案有数个被告人的,讯问和询问会分别进行。讯问和询问顺序如下:
a.经征询并确认公诉人需要讯问被告人的,主持人宣布: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直接答问。
b.经征询并确认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主持人宣布: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直接答问。
需注意:讯问及询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较为关键。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反复核实及推敲。一定要核实所有的细节。可设计一些讯问及询问的内容,与当事人进行模拟。但是由于案件事实复杂,无法穷尽所有的问题,所以,应提醒当事人,回答要直接。
不要总想把问题说清楚,而纠缠于某个事实。那样反而给公诉机关创造出一些可乘之机。如果公诉机关讯问的角度过于刁钻,特别是一些两难的问题,无法直接回答,可以选择不答。如果法庭要求必须回答,可按照自己的理解回答。
不要慌张,要相信律师。律师在之后的发问中,会从另一个角度将这个问题重新引导的,使被告人能够将问题阐述清楚。还需提醒被告人:控方以及法官讯问时,有时会带有一定的情绪,甚至大声呵斥被告人,律师虽然有权提出异议,但有时法官不会理睬,所以,被告人一定要清楚知道,语气或情绪的加强只是控方及法官提问的技巧,没有真正意义。不要紧张,冷静回答问题。包括控方及法官有时认为被告人回答的方式不当会制止,也不要影响情绪。
c.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d.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其他当事人发问。控辩一方向其他当事人发问的,经审判长准许,由法庭指示当事人答问。
e.法庭如果需要讯问被告人或者询问其他当事人的,也可以讯问和发问。
需注意:注意事项同“讯问与询问”。
7、庭审归纳小结
在控辩双方陈述和答问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能会进行庭审归纳小结。首先,审判长归纳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有哪些(列明无争议的事实)。其次,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
需注意:律师要提醒当事人,如果存在归纳小结的话,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对总结的内容是否有不同意见。如存在不同意见,当法官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时,需要反对。
8、当庭举证质证。
当庭举证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公诉人、被害人、原告人等举证方出示证据并说明完毕后,由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控告方的证据举证质证后,被告方也可以当庭举证,交由控告方质证。
质证的程序一般为:
(1)质证方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认可或者承认,则对该证据的质证活动结束;如不认可,应说明具体的反驳理由。
(2)在质证方提出反驳理由的基础上,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质辩。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多轮质辩的,可以组织多轮质辩。
(3)在质证中,质证方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的,法庭可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需注意:被告人首先对控方证据发表意见,应提醒被告人意见应围绕事实,不要谈证据适用原则。用最简单朴实的语言表达对证据真假的意见。避免言多必失。其余的意见交由律师发表。
在当庭举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a.根据法庭所提示的调查事项,由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作连贯性陈述;
b.举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c.质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控辩双方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法庭评议确定。
需注意:指导被告人,对证人发问尽量围绕自己能有把握的事实,而忽略模糊的事实。将模糊有争议的事实交由律师发问。尽量针对证人制作较详尽的发问内容,以免遇到障碍时手足无措。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9、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10、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控辩双方应当主要围绕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然后有被告人做自我辩护,再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需注意: 提醒被告人,虽然在庭前,律师会将公诉人的观点分析透彻,但难免当庭出现变化。所以,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一定要仔细听。如存在差异,在之后的自我辩护中要涉及。同时,自我辩护应围绕事实,而关于法律及证据适用的问题,尽量交由律师完成。
11、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12、被告人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是法庭希望听取被告人态度以及量刑意见的环节。除一些悔罪表现会产生实质作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律师需要提醒被告人,言简意赅,只是提出或无罪或罪轻的请求。如果存在悔罪表现,尽量感人肺腑,能够让人感到真诚。
作者:张弢,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来自公众号“法意”的投稿(微信号:Fayiren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