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条件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8-30 浏览量: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3)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3)指定的方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六机关规定》第5条)
(4)被指定的对象:
①“应当”指定(四种情形: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
注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高法解释》第42条第2款)
②“可以”指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高法解释》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