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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刑罚的执行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9-07    浏览量:

一、减刑

(一)减刑的对象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即自由刑。对死缓的减刑属于广义减刑。附加刑没有减刑制度。

(二)减刑的限度

1、对于有期自由刑,无论多少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对于无期徒刑,无论多少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

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从“减刑之日”起算。

2) “实际执行”,指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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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释

(一)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

2、根本性条件(实质条件):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3、限度条件:有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但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4、禁止性条件:

1累犯不得假释;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注意】

1、不可假释的八种犯罪,即使在执行中被减为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也不得被假释。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指单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包含数罪并罚的情况。

3、其中的“强奸”,应包括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幼女而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强奸后迫使卖淫而被认定为强迫卖淫罪的情形。

(二)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

(三)假释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2、失败的假释——被撤销的假释。与缓刑的撤销一致,也分为三种情形:(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假释考验规定。(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3)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处理模式与缓刑的撤销也是一致的。

具体如下表格:

适用对象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减刑程序 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②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假释程序 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②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④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⑤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⑥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减刑、假释的监督 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②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③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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