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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8-30    浏览量:

上可审下 ①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刑诉法第23 条)
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12条)★★
移送管辖
★★(《高法解释》第15、21条)
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 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重大、复杂案件;
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①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21条)
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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