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6-08-30 浏览量:
上可审下 | ①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刑诉法第23 条) 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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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高法解释》第15、21条) |
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 |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
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 | 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①重大、复杂案件; 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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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②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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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高不就低 |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1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