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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4集第896号    作者:转自:真泽机构公众号   时间:2016-02-16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7日1时35分许,被告人吴晓明驾驶车牌号为粤BMXXXV的汽车途径深圳市龙岗区龙园路龙园大门路段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货。经鉴定,吴晓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4毫克/100毫升。另查明,吴晓明的女儿吴某绮于2010年12月1日出生,病历资料显示2011年7月月27日至28日其因发热在龙岗区中心医院就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晓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晓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高,其醉驾的距离和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查,案发当晚吴晓明系因听到未满周岁的女儿生病,心里着急而自行驾车回家,故其体现的主观恶性不深。吴晓明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庭审中对自己的错误亦有深刻认识。综合这些情节,吴晓明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吴晓明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晓明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观点一
吴晓明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较小,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观点二
吴晓明不仅具有上述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本案案发事由特殊,其系因未满周岁女儿突发疾病,情急之下才醉酒驾车,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分析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以行为和行为人为视角,可将量刑情节分为两类:
在行为方面,主要有:
1
醉驾的时空环境,包括醉驾的时间是深夜车辆较少时还是白天车流高峰期、醉驾持续的时间有多长、饮酒与驾驶之间间隔的时间长短、醉驾的路段是繁华闹市还是人迹稀少的区域、是普通道路还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被查获时醉驾的距离、离目的地的剩余距离。
2
醉驾的机动车车况,包括是汽车还是普通摩托车、是私家车还是正在营运的客车、是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还是改装车、报废车、是独自醉驾还是载有亲友醉驾。
3
是否还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包括无证驾驶、严重超速、超载、超员、违反交通信号、吸毒后驾驶、伪造、变造、遮挡号牌等。
4
醉驾的后果,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在行为人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节:
1
醉酒程度,即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刚超过认定醉酒驾驶的标准80毫克/100毫升,还是超出很高。
2
犯罪态度,包括是否有主动停止醉驾、自首、坦白、立功或者积极赔偿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否有拒不配合检查、汽车逃匿、甚至殴打、驾车冲撞执法人员、冲卡等恶劣行为。
3
犯罪动机或者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包括是否有违法性认识、是否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醉驾、是忽视醉驾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而执意醉驾,还是出于救助他人而不得已醉驾、是否采取避免措施等。
4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如是否有醉驾、酒驾以及其他前科劣迹。
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巨臂:(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上海;(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本案中,被告人吴晓明具备多个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是未发生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吴晓明的血液酒精含量刚达醉驾标准,且其醉驾时间在凌晨1时许,行驶路线非城市主干道,路上车辆行人稀少,相比于醉酒程度高或者在交通繁忙时段和路段的醉驾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较低,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很小。二是主观恶性小。案发当晚,吴晓明由其司机驾车送至酒店参加同学聚会,说明其对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已有一定认知,并作了相应防范。聚会结束后,吴晓明派司机送同学回家,在此期间得知女儿发高烧,其救女心切可以得到社会公众广泛理解和宽容,故其主观恶性与其他持侥幸心理的醉驾行为人相比要小。三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正当职业、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四是本案不存在从重处罚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吴晓明的醉驾行为系“犯罪情节轻微”情形。因此,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吴晓明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既深入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宽精神,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4集第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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