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珠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爱斌律师 时间:2014-12-30 浏览量:
情形 | 涉及的罪名 | 刑法条文 | 起刑点、数额较大、数量较大 | 情节严重、数额巨大 | 情节特别严重 |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 | 伪造金融票证罪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张以上 | ①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②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
①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②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
伪造空白信用卡 | 伪造金融票证罪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10张以上 | 50张以上不满250张 | 250张以上 |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 | 10张以上 | ||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 | 10张以上不满100张 | 100张以上 | |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 | 5张以上不满50张 | 50张以上 | |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 10张以上 | ||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 10张以上 |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 1张以上不满5张 | 5张以上 |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 | 信用卡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 5万以上 | 50万以上 |
持卡人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拒不归还。 | 信用卡诈骗罪 |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 | 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 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 非法经营罪(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该方式恶意透支定信用卡诈骗罪) |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 无罪 | 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 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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