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斌律师 翁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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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你好、我是在珠海美满电器公司的普工、厂里这8月份星期天没放过假、星期天加班还没有加班费、、我们是人不是机器、我们需要休息、、连请假休息也不肯批你休息、、跟领导说、一直说赶着出货、、我们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来走、、他说劳动合同是个屁、、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啊???
你可以直接去劳动局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疑问解答也可以咨询12333.关于加班费的主张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
张律师你好,我请问一下:我是一个普工,厂里要求我们加班,但加班的工资却比我们正常上班的工资低得多。好比<我们平时上班工资底薪是1500,岗位津贴1800,生产奖1000.>厂里叫我们加班是星期六,但工资就只按1500的工资来算,我们工作的环境接触到有毒有害化学品,粉尘及噪音。我想问一下,厂里这样算加班费给我们对吗?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网络有人出钱帮她怀孕,本来说给300银行转账做承诺金,后来觉得可能骗人就跟她换条件,她说换手机充值200,就冲了,然后她说来到珠海,但要我跟她的律师谈说260万要我出60万的1%就是6千给工商局才能提取60万,说要求给了钱才能见面,我觉得是骗人就不理会他们,但他们后面打电话跟我说什么钱应该在工商局如果不给钱就会上法院
是诈骗,不用理会。